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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
效力级别法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6-11-07
实施日期2017-06-01
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修订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二条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四条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三)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七条
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八条
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设置恶意程序的;(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第七十条
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条
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五)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第七十七条
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军事网络的安全保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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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第二章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
第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生动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
(二)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
(三)展示经济社会发展亮点,反映人民群众伟大奋斗和火热生活的;
(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的;
(五)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有助于引导群众形成共识的;
(六)有助于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的;
(七)其他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的内容。
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三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
第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第九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设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配备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加强培训考核,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传播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的管理,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加强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在下列重点环节(包括服务类型、位置版块等)积极呈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信息: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首页首屏、弹窗和重要新闻信息内容页面等;
(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精选、热搜等;
(三)博客、微博客信息服务热门推荐、榜单类、弹窗及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服务版块等;
(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热搜词、热搜图及默认搜索等;
(五)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弹窗等;
(六)互联网音视频服务首页首屏、发现、精选、榜单类、弹窗等;
(七)互联网网址导航服务、浏览器服务、输入法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皮肤、联想词、弹窗等;
(八)数字阅读、网络游戏、网络动漫服务首页首屏、精选、榜单类、弹窗等;
(九)生活服务、知识服务平台首页首屏、热门推荐、弹窗等;
(十)电子商务平台首页首屏、推荐区等;
(十一)移动应用商店、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和内置信息内容服务首屏、推荐区等;
(十二)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信息内容专栏、专区和产品等;
(十三)其他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关注的重点环节。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在以上重点环节呈现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推送信息的,应当设置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推荐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
第十三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
第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本平台设置的广告位和在本平台展示的广告内容的审核巡查,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完善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用户账号信用管理制度,根据用户账号的信用情况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编制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情况、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履职情况、社会评价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防范和抵制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九条 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版块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等,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
第二十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积极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三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第二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第五章 网络行业组织
第二十六条 鼓励行业组织发挥服务指导和桥梁纽带作用,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反对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
第二十七条 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建立内容审核标准细则,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依法提供网络信息内容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鼓励行业组织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提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治理能力,增强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意识。
第二十九条 鼓励行业组织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依据章程建立行业评议等评价奖惩机制,加大对会员单位的激励和惩戒力度,强化会员单位的守信意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网信部门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督查。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对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各级网信部门建立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台账管理制度,并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网信部门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价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生态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网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是指制作、复制、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是指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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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上传中哪些情况属于违规
上传中哪些情况属于违规:
如果您是刚开始上传的新手,您可能不清楚上传文档哪些情况算违规,违规了会面临什么后果,这篇文章带您详细了解网站上传规则,避免踩雷。如果您是老手,还请不要拿本站规则与其他网站作对比,网站制定这些规则肯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一定有自己的道理,为了大家的共同发展,请一定要认真看哦!
一、标题违规
1、在标题批量加无关的字、数字、字母、符号,例如【】、的、abc、1、- 、20XX 等。上传用户为逃避重复过滤机制故意为之或者没有对自己的文档进行整理,不利于seo优化,网站将对该用户进行处罚。
处理:对上传者进行6天起步的处罚,一次封号记录加3天,依次递增(看量)。
2、在标题后加格式、页数,例如标题后加.pdf、.doc、(共XX页)逃避重复过滤机制,文档经过系统处理后,会自动识别到文档格式和页数并在网站显示,自行添加影响用户体验和降低网站文档质量。
处理:对上传者进行6天起步的处罚,一次封号记录加3天,依次递增(看量)。
3、标题不完整、缺字漏字、表意不明,例如“第三章.DOC、我们的世界改成我们世界” 等故意添加或者删除字词,造成文档标题意思不明确,影响用户体验和不利于seo优化。
处理:对上传者进行10天起步的处罚,一次封号记录加5天,依次递增(看量)。
4、标题与实际内容不符合,标题写着有答案实际没有答案、标题写着有图纸实际没有图纸、标题写着2019年内容实际是2016年的、标题写着有视频实际没有视频、标题写着全套实际只有一部分、标题与内容不相关等,容易遭到下载用户投诉、举报至相关部门且中招百度清风算法导致网站被搜索引擎处罚。
处理:对上传者进行6天起步的处罚,一次封号记录加3天,依次递增(看量)。
5、不符合seo预期,例如,纯外文文档,标题未做翻译或者只单纯的批量添加了“外文翻译”字样。非常不利于百度录入,不利于上传者和网站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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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复制标题、故意多次叠加关键字,如“培训课件.课件、第一章XX试卷第一章”,使用户理解困难且中招百度清风算法。
处理:对上传者进行10天起步的处罚罚,一次封号记录加5天,依次递增(看量)。
7、标题批量添加影响用户判断的词,如在标题前面或后面批量加“精品、最新、精选、7A、5A、整理、优质、优秀、新”等,使网站遭到投诉并遭受搜索引擎处罚。
处理:对上传者进行6天起步的处罚,一次封号记录加3天,依次递增(看量)。
8、在标题批量添加与实际内容不符故意误导用户的词,例如“免费版、完整版、高清版、全套、满分、100分”等。容易遭到下载用户投诉、举报至相关部门且中招百度清风算法导致网站被搜索引擎处罚。
处理:对上传者进行6天起步的处罚,一次封号记录加3天,依次递增(看量)。
9、在没有时效的文档标题里故意添加年份或批量添加假的年份,引导用户,有作弊嫌疑。
处理:对上传者进行6天起步的处罚,一次封号记录加3天,依次递增(看量)。
10、标题混乱拼凑而成,阅读不通顺或与实际内容并不贴切。使用户难以理解,且易造成误导。
处理:对上传者进行6天起步的处罚,一次封号记录加3天,依次递增(看量)。
二、内容违规
1、禁止广告类文档,内容含有大量网址、二维码、联系方式、站点推广等,以打广告为目的文档,对于用户没有阅读价值,造成用户体验差并带来其他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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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冒充原创、独家,非原创冒充原创,非独家冒充独家,管理员会通过各方渠道鉴别用户上传,审核是否为原创独家。
处理:对上传者进行10天起步的处罚,一次封号记录加5天,依次递增(看量)。
3、禁止上传侵权文档,网站会根据原作者意愿,立即删除不通知!如原作者进行文档认领,认领成功后,此文档所有在我站的收益,归原作者所有。上传侵权文档被网站多次发现且作者要求处罚以及打官司,使网站处于危险之中等会面临处罚。
处理:对上传者进行999天处罚。
4、禁止乱改内容、使用软件或其他方式在文档里添加与主题无关内容。降低网站权重且影响用户体验。
处理:对上传者进行10天起步的处罚,一次封号记录加5天,依次递增(看量)。
5、禁止上传大量报纸内容、使用软件上传小于46kb文件、采集一些网页的新闻或文章制作成word文案等低质量文档。影响用户体验且没有价值。
处理:对上传者进行20天起步的处罚,一次封号记录加5天,依次递增(看量)。
6、禁止上传内容不完整、含乱码、大量文字重叠、前文不对后文等,这种是无法使用的垃圾文档,使用户体验感差且容易被投诉举报。
处理:对上传者进行6天起步的处罚,一次封号记录加3天,依次递增(看量)。
7、禁止采集政府网站、学校官网上的内容,根据有关部分规定,未经允许禁止传播政府、高校文件。这些文档会使网站处于危险之中。
处理:对上传者进行30天起步的处罚,多次触犯,永久封号。
8、禁止上传一切法律法规不允许传播的内容,如涉密、黄赌毒、军事、政治、诈骗等,这些内容会使网站面临整顿,更严重会面临关闭。
处理:对上传者进行30天起步的处罚,多次触犯,永久封号。
9、禁止上传宗教相关内容,这些内容会给网站带来麻烦。
处理:对上传者进行30天起步的处罚,多次触犯,永久封号。
10、禁止批量采集其他站点、公众号、论坛帖子内容,这些内容对于用户价值较低,影响用户体验,且中招百度飓风算法易使网站被搜索引擎处罚。
处理:对上传者进行20天起步的处罚,一次封号记录加5天,依次递增(看量)。多次触犯且很严重者,永久封号
11、禁止上传未经整合、拼凑、文章逻辑性差、排版混乱的文档,使用户体验感差,无法满足用户需求,且中招百度飓风算法易使网站被搜索引擎处罚。
处理:对上传者进行20天起步的处罚,一次封号记录加5天,依次递增(看量)。多次触犯且很严重者,永久封号
12、禁止重复上传文档,包括同样的内容转化为多种格式。大量的重复文档会遭到百度搜索引擎打击,影响网站排名。
处理:对上传者进行15天起步的处罚,一次封号记录加5天,依次递增(看量)。
13、禁止上传纯目录文档,该类文档涉嫌打广告、误导消费者且基本没有使用价值,使用户体验感极差,容易被投诉或举报至相关部门。
处理:对上传者进行6天起步的处罚,一次封号记录加3天,依次递增(看量)。
14、禁止上传带有病毒的文档,将网站处于危险境地。
处理:对上传者进行30天起步的处罚,多次触犯,永久封号。
15、禁止PPT使用aspose等破解组件大批量修改ppt文件,出现大量英文悬浮警告,使用户体验极差。
处理:对上传者进行6天起步的处罚,一次封号记录加3天,依次递增(看量)。
16、禁止将文档里的内容用白色字体隐藏,导致预览无法判断内容,且易造成投诉。
处理:对上传者进行10天起步的处罚,一次封号记录加5天,依次递增(看量)。
17、在文档中或末尾添加空白页,或者使用图片覆盖内容。使用户体验感极差,容易被投诉或举报至相关部门。
处理:对上传者进行10天起步的处罚,一次封号记录加5天,依次递增(看量)。
18、文档中图片丢失,造成内容不全。造成用户体验感差,容易被投诉或举报至相关部门。
处理:对上传者进行10天起步的处罚,一次封号记录加5天,依次递增(看量)。
19、文档里的内容重复,同一段落出现两次或几次,凑页数字数。有欺骗嫌疑,造成用户体验感差,容易被投诉或举报至相关部门。且不利于网站seo优化。
处理:对上传者进行10天起步的处罚,一次封号记录加5天,依次递增(看量)。
20、文档中出现骂人等不文明用语。不仅造成用户体验差,也容易给网站带来麻烦。
处理:对上传者进行10天起步的处罚,一次封号记录加5天,依次递增(看量)。
21、文档中含有大量超链接、附件、音视频等。文档中携带的附件、音视频、超链接未嵌入,在上传时会丢失,使文档不全,造成用户投诉。
处理:对上传者进行6天起步的处罚,一次封号记录加5天,依次递增(看量)。
22、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政府发布的新冠疫情相关政策、方案、预案等文件,疫情相关不实或者无法证实的新闻,新冠疫情分析、预测、对其他行业的影响,或者散布谣言的文档不允许上传,可能误导读者,且容易给网站带来麻烦。
处理:对上传者进行10天起步的处罚,一次封号记录加5天,依次递增(看量)。
23、上传各种负面信息(历史政治人员、领导人,社会,政策、环境、人文、经济等),破坏社会和谐发展,且容易给网站带来麻烦。
处理:对上传者进行20天起步的处罚,一次封号记录加5天,依次递增(看量)。
三、账号违规
1、禁止一人注册多个账号,同一身份证只能实名认证一次。发现一人多号会将多余账号进行封号处理。
处理:对上传者进行20-永久处罚,一次封号记录加5天,依次递增(看量)。
2、禁止使用不知情人的手机号、身份证证件注册账号,一经发现封号处理。
处理:对上传者进行永久封号。
3、疑似内部人员及内部人员家属朋友账号。
4、发现恶意倒卖网站资源对上传者进行永久封号。
处理:对上传者进行永久封号。
四、延伸科普
seo优化:搜索引擎优化,利用搜索引擎的规则提高网站在有关搜索引擎内的自然排名。
清风算法:旨在严惩网站通过网页标题作弊,欺骗用户并获得点击的行为。包含标题内容虚假、标题表述的内容与网页内容不相符、标题中多次重复过度堆砌关键词。
飓风算法:旨在严厉打击以恶劣采集为内容主要来源的网站。包含从其他站点大量搬运内容、东拼西凑的内容、排版混乱逻辑不通的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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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用户上传文档的特别规定
1. 禁止发布危害中国主权、国家统一、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故意破坏社会稳定局势的信息;
2. 禁止发布关于邪教、反动、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
3. 禁止发布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文献,以及党和国家曾任和现任领导人的著作、文章、生活和工作情况;
4. 禁止发布议论党和国家及党政干部领导的言论,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信息;
5. 禁止发布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信息;
6. 禁止发布涉及我国国防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的战役、战斗、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的选题,涉及中共党史上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前苏联东欧以及其他兄弟党和国家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的选题;
7. 禁止发布中国国界地图、领土相关的选题及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图书的选题;
8. 禁止发布内容低级不健康、过分的性话题或太过隐私、不宜在公开场合讨论的话题,肮脏的、带色情的话题及小段子,包含疑车无据;
9. 禁止发布含病毒链接或恶意代码的文档;
10. 禁止发布恐怖、凶杀、血腥的信息以及给人视觉反感的图片、人体暴露照片、色情的以及打擦边球的图片(人体艺术图片视情况而定);
11. 禁止发布包含个人隐私内容的文档,比如:包含您或他人的电话号码、邮箱、住址、身份证件号码、银行卡号等,以及非公众人物的简历、介绍、其他信息等等;
12. 禁止发布包含种族、肤色、性别、性取向、宗教、民族、地域、残疾、社会经济状况歧视内容的言论;
13. 禁止发布诽谤、侮辱、对他人构成伤害以及人身攻击的言论,禁止发布宣扬对青少年成长不利的言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信息;
14. 禁止发布政府部门的文件;
15. 禁止发布有损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信息;
16. 禁止发布盗版内容,非法转载以及侵权内容。网站对他人在网站上实施的此类侵权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侵权的法律责任概由本人承担;
17. 用户利用不同ID,进行自我交易实现获利的,视为作弊行为,网站保留一切解释和处理权利,具体请参见本网站“侵权处理”;
18. 禁止冒充任何人或机构,或以虚假不实的方式误导、欺骗他人的行为;
19. 禁止伪造标题内容或以其他方式操控识别资料,使人误认为该内容为本网站所传送的行为;
20. 禁止发布有关干扰、破坏或限制任何计算机软件、硬件或通讯设备功能的信息,亦不得干扰或破坏本网站服务或与本网站服务相连的服务器和网络;
21. 网络上传信息及其后果由上传者本人负责,本网站有权(但无义务)自行拒绝或删除经由本网站提供的任何内容。用户使用本平台,应自行承担风险。本网站有权利在下述情况下,对内容进行保存或披露:
(1)法律程序所规定;
(2)本网站服务条款的规定;
(3)被侵害的第三人提出权利主张;
(4)为保护本网站、其使用者及社会公众的权利、财产或人身安全。
(5)其他本网站认为有必要的情况。
22. 用户在本网站上传文档,即表示同意上述条款,如严重违反上述规定,网站将对于违规用户会采取封闭账号、禁止访问的措施,并保留要求赔偿各种损失的权利。如不同意上述条款请勿在本网站上传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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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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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的范围
1.1 本协议是您与我方之间关于您使用我方内容平台服务所订立的协议。“我方”是指我方公司及其相关服务可能存在的运营关联单位。“用户”是指注册、登录、使用我方内容平台帐号的个人或组织,在本协议中更多地称为“您”。“其他用户”是指包括其他我方内容平台帐号用户等除用户本人外与我方内容平台平台服务相关的用户。
1.2 本服务是我方向用户提供商品的展示、购买及消费服务。我方内容平台帐号可以通过我方内容平台为相关用户提供服务,包括商品的展示、购买及消费服务等。
1.3 本协议内容同时包括我方可能不断发布的关于本服务的相关协议、服务声明、业务规则及公告指引等内容(以下统称为“专项规则”)。上述内容一经正式发布,即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您同样应当遵守。
1.4 本协议下的“我方系产品”是指具有鉴于条款中所赋予的含义,具体形态包括但不限于PC端产品、移动客户端产品、我方联盟产品等我方目前的及此后新增的产品。
二、帐号注册与认证
2.1 您在使用本服务前需要注册一个我方内容平台帐号。我方内容平台帐号通过我方Passport进行绑定注册,请您使用未与我方内容平台绑定的我方Passport注册我方内容平台帐号。我方有权根据用户需求和产品需要对帐号注册和绑定的方式进行变更,关于您使用帐号的具体规则,请遵守相关帐号使用协议以及我方为此发布的专项规则。
三、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3.1 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是我方的一项基本原则,我方将会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未经用户许可我方不会向第三方公开、透露用户个人信息。我方对相关信息采用专业加密存储与传输方式,保障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
3.2 您在申请本服务过程中,需要填写一些必要的信息,请保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并注意及时更新,以便我方向您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或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请您填写真实的身份信息。若您填写的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则可能无法使用本服务或在使用过程中受到限制。
3.3 一般情况下,您可随时浏览、修改自己提交的信息,但出于安全性和身份识别(如帐号申诉服务)的考虑,您可能无法修改注册时提供的初始注册信息及其他验证信息。
3.4 我方将运用各种安全技术和程序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来保护您的个人信息,以免遭受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或披露。
3.5 未经您的同意,我方不会向我方以外的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披露您的个人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6 我方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若您是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使用我方的服务前,应事先取得您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3.7 您应对通过本服务了解、接收或可接触到的包括但不限于其他用户在内的任何人的个人信息予以充分尊重,您不应以搜集、复制、存储、传播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其他用户的个人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四、用户行为规范
4.1 本协议所述信息内容是指用户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所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任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我方内容平台帐号头像、名称、用户说明等注册信息及认证资料,或文字、语音、图片、视频、图文等发送、回复或自动回复消息和相关链接页面,以及其他使用我方内容平台帐号或我方内容平台服务所产生的内容,也称“我方内容平台信息内容”。
4.2 您理解并同意,我方内容平台一直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文明健康、规范有序的网络环境,您不得利用我方内容平台帐号或我方内容平台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干扰我方内容平台正常运营秩序,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侵犯其他用户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内容。
4.3 平台使用规范
4.3.1 本条所述平台使用是指用户使用本服务所进行的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登录、帐号使用以及其他使用我方内容平台帐号或我方内容平台服务所进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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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费服务
6.1 我方可能根据实际需要对收费服务的收费标准、方式进行修改和变更,我方也可能会对部分免费服务开始收费。前述修改、变更或开始收费前,我方将在相应服务页面进行通知或公告。如果您不同意上述修改、变更或付费内容,则应停止使用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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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合作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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